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拍字第1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0年度拍字第190號聲請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健 非訟代理人 張志弘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周彭杏嬌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最新第一類不動產登記謄本。
二、請提出催告函及回執(對相對人周彭杏嬌、債務人台鑫汽車有限公司催告)。
三、請更正聲明,應更正為:相對人所有如附表二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四、請提出債務人台鑫汽車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資料及現任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五、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11月1日
簡易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