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嘉交簡字第8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嘉交簡字第847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江弘宇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6月26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案由欄內偵查案號「107年度速偵字第949號」應更正為「107年度速偵字第959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刑事裁判之文字,如有顯然誤寫或漏載,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內偵查案號「107年度速偵字第949號」,顯係「107年度速偵字第959號」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揆諸上開說明,自應裁定予以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6月29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羅紫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6月29日
書記官曹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