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741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741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暢鴻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明霞 相對人即債務人造福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傳貴 相對人即債務人全崴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黃萬順
一、債務人造福開發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伍仟捌佰肆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全崴營造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伍仟捌佰肆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前二項債務人如任一債務人為清償,其他債務人於清償範圍內同免給付責任。
四、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4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