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5年度桃小字第2304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5年度桃小字第2304號
原   告 臺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丁○○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2月2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零捌佰陸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張明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鄭敏如
附表:
┌──┬───────┬────────┬────────┬────────┐
│編號│利息計算起迄日│利率(週年利率)│違約金計算起迄日│利率(週年利率)│
├──┼───────┼────────┼────────┼────────┤
│一│自92.07.01起│6.765%│自92.08.01起│0.6765%│
││至93.10.05止││至93.01.31止││
├──┼───────┼────────┼────────┼────────┤
│二│自93.10.06起│6.84%│自93.02.01起│1.353%│
││至94.01.02止││至93.10.05止││
├──┼───────┼────────┼────────┼────────┤
│三│自94.01.03起│6.905%│自93.10.06起│1.368%│
││至94.03.27止││至94.01.02止││
├──┼───────┼────────┼────────┼────────┤
│四│自94.03.28起│6.975%│自94.01.03起│1.381%│
││至94.07.03止││至94.03.27止││
├──┼───────┼────────┼────────┼────────┤
│五│自94.07.04起│7.00%│自94.03.28起│1.395%│
││至94.09.18止││至94.07.03止││
├──┼───────┼────────┼────────┼────────┤
│六│自94.09.19起│7.02%│自94.07.04起│1.4%│
││至94.12.25止││至94.09.18止││
├──┼───────┼────────┼────────┼────────┤
│七│自94.12.26起│7.038%│自94.09.19起│1.404%│
││至95.04.02止││至94.12.25止││
├──┼───────┼────────┼────────┼────────┤
│八│自95.04.03至│7.131%│自94.12.26起│1.4076%│
││至清償日止││至95.04.02止││
├──┼───────┴────────┼────────┼────────┤
│九││自95.04.03起│1.4262%│
│││至清償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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