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0年度橋司補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橋司補字第54號
聲 請 人  蔡長霖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賈壽慶 間返還訂金事件,聲請人聲請調
  解未據繳納調解費用。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50,00
  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之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新
  臺幣1,000元,茲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
  院繳納上開聲請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調解聲請
  ,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4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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