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8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803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葉添本上列受刑人因侵占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1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葉添本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葉添本因侵占、竊盜案件,前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假釋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經查,受刑人經法務部於民國108年5月3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期為109年2月5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8年5月3日法授矯字第10801635671號函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本院係被告所犯竊盜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經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劉怡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敏純中華民國108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