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補字第620號
原 告 高豐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素玉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仟峻企業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442,984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8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3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如數繳納,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曾耀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俊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