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6年度彰簡調字第486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彰簡調字第486號
聲 請 人  施正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謝長炘 間請求返還擔保金事件,聲請人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00,00
0元,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700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應補繳2,70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之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洪志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亦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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