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彰簡調字第486號
聲 請 人 施正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謝長炘 間請求返還擔保金事件,聲請人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00,00
0元,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700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應補繳2,70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之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洪志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亦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