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01年度新簡字第18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新簡字第184號
上 訴 人  歐文沖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統一精工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9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640,8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市區○○路○○號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曾鴻銘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南市○市區
○○路○○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瑞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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