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31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2319號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債務人 黃庭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伍萬壹仟陸佰陸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黃庭鈺於民國108年07月間與債權人訂立信用卡契
約,申請並持用債權人所發行之信用卡。依所訂契約之約定條款第十五、十六條規定信用卡各月消費款應於翌月繳款截止日以前清償,逾期未償還部份應按年息百分之15計付之利息及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300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400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500元,延滯連續三個月以上(含)者,其應付之逾期手續費,以三個月為上限。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51,667元(含本金49,905元、利息1,762元)及其中49,905元自民國109年04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覆經催討,迄未清償。懇請鑒核,准予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以保債權人權益。
㈢查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商銀)自民
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與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中國商銀係存續公司,又合併同時更名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兆豐銀行),一切權利義務由兆豐銀行概括承受,合先敘明。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5月8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2319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黃庭鈺│民國109年04│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5│││49905││月13日│││││元│││││└──┴───┴─────┴──────┴──────┴───────┘◎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