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聲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4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LIMCHINLEONG(林進良)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LIMCHINLEONG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LIMCHINLEONG前因犯運輸第一級毒品罪,經臺灣高等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5年,最高法院駁回其上訴而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6年12月29日法授矯字第1060192114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97年度上訴字第5231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3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孫惠琳
法官陳勇松法官劉為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秀青中華民國107年1月3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