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斗小字第184號
原 告 永瓚 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陳木林
被 告 盧宥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貳仟貳佰貳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二
年十一月七日起至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二日起至民
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
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
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9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沙小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須以判決違背法令提起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
日內,向本庭(彰化縣○○市○○○道○段○號)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9日
書記官陳瑶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