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簡字第671號
原告 霜淑鈴
訴訟代理人 盧永和 律師
上原告與被告 王善慧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柒拾捌萬捌仟伍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貳萬捌仟陸佰貳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25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板橋區民生路1段30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1年4月25日
書記官劉美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