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2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22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查閱帳簿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2245號抗告人 蔡永奇 相對人森柒柒文創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志好 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又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自明。查,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0年9月17日所為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抗告費用,茲依上開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抗告費用1,0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2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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