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補字第153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1530號

原告偉世塔廚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連泓維

上列原告與被告宮席餐飲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9萬4871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1年6月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陳添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1日

書記官黃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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