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促字第152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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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促字第152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促字第15244號債權人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銘聰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林靜瑜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本件係以電子平台進行分期付款買賣,債權人應具狀敘明:(1)究係以電子簽章亦或數位簽章方式進行本件分期付款契約?債權人應提出符合電子簽章法規定之驗證方式,足資認定之釋明文件。(2)請提出足資認定兩造有「合意」成立系爭分期付款買賣契約之釋明文件。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1年1月24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1年1月24日
書記官張美馨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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