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322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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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32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3227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施仙麗
(現在法務部矯正署台北監獄台北女子分監執行中)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聲字第23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施仙麗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施仙麗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並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又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千元、2千元或3千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甚明。
三、經查:受刑人施仙麗因犯如附表所示之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審酌受刑人所犯之各罪類型、行為期間、所侵害之法益、行為態樣等情,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4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胡堅勤上開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蔚然中華民國111年12月15日附表: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犯罪日期109.10.18109.12.28110.1.3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北地檢110年度偵緝字第529號新北地檢110年度偵緝字第2372、2373號新北地檢110年度偵緝字第2372、2373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案號110年度簡字第1280號110年度簡字第3600號110年度簡字第3600號判決日期110/04/06110/10/04110/10/04確定判決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案號110年度簡字第1280號110年度簡字第3600號110年度簡字第3600號判決確定日期110/06/04111/01/29111/01/29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備註新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5629號/110年度執緝字第1447號(已執行完畢)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548號(編號2至3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拘役30日)編號1至6經新北地院111年度聲字第2540號裁定應執行拘役120日/新北地檢111年度執更字第2685號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犯罪日期109.7.6110.2.8110.3.4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北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725、937號新北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934、935號新北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934、935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案號111年度簡字第1254號111年度簡字第1029號111年度簡字第1029號判決日期111/04/11111/05/16111/05/16確定判決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案號111年度簡字第1254號111年度簡字第1029號111年度簡字第1029號判決確定日期111/05/28111/07/15111/07/15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備註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7524號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7011號(編號4至5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拘役50日)編號1至6經新北地院111年度聲字第2540號裁定應執行拘役120日/新北地檢111年度執更字第2685號編號7罪名持有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拘役1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犯罪日期110.3.5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北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936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新北地院案號111年度簡字第1502號判決日期111/04/29確定判決法院新北地院案號111年度簡字第1502號判決確定日期111/10/25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備註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035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