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23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23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233號聲請人 黃淑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0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票據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票據,因不慎遺失,前經本院109年度司催字第67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本院網站,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票據無效等語。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之票據前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67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4日依聲請人之聲請公告於本院網站等情,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核對無訛,足認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又上開票據迄今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為聲請人所陳明,且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足稽。是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票據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0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世聰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6日
書記官顏崇衛┌──────────────────────────────────────────────────────┐│支票附表:109年度除字第233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受款││號││││(新台幣)││人│├─┼─────────┼─────────┼───────────┼────────┼────────┼──┤│00│黃淑雲│兆豐商業銀行中壢分│109年2月10日│10,833元│BA0七六二九四│ 全泰 ││1││行│││七│藝術││││││││工作││││││││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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