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2411號
聲請人 陳靜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聲請人印鑑證明正本(申請目的:拋棄繼承)或公證書正本。
中華民國114年7月15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侯凱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15日
書記官張雅如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2411號
聲請人 陳靜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聲請人印鑑證明正本(申請目的:拋棄繼承)或公證書正本。
中華民國114年7月15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侯凱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15日
書記官張雅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