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繼字第241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2411號

聲請人 陳靜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聲請人印鑑證明正本(申請目的:拋棄繼承)或公證書正本。

中華民國114年7月15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侯凱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15日

書記官張雅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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