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59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光欽陳科逞 之繼承人等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原告前於民國109年12月29日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零壹萬貳仟玖佰壹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壹仟零玖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壹萬零伍佰玖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2月2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謝佳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2月24日
書記官陳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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