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6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6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6127號債權人 宋大衛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周鴻賓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提出會員名冊、互助會相關會規及周鴻賓得標標單等以利本院知悉投標之相關規定等釋明文件影本(內容須清晰)。
三、請提出債權人宋大衛為會首及代債務人給付其他會員會款之相關釋明文件影本(內容須清晰)。
四、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二份。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9年6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曾婷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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