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全聲字第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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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全聲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撤銷假處分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全聲字第12號聲請人 邵治平 相對人 蘇郁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假處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20日所為之108年度全字第45號假處分裁定撤銷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定有明文,依同法第533條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人即原告前聲請相對人即被告就坐落臺南市○區○○段0000○號即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房屋除移轉所有權予聲請人外,不得為讓與、設定抵押權或其他一切處分行為,經本院以108年度全字第45號裁定准予假處分乙節,業經本院職權調閱前揭假處分民事聲請事件及108年度訴字第1525號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卷宗核閱屬實。茲聲請人以與相對人間已調解成立為由,聲請撤銷該項假處分之裁定,依上開法條規定,本院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533條、第95條、第8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2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施介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具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12月7日
書記官曾怡嘉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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