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476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476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4769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債務人 曾國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⑴壹萬玖仟壹佰肆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起至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遲延利息。
⑵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貳萬壹仟壹佰柒拾捌元,及其中壹萬
捌仟伍佰捌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⑶並應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⑴債務人前於民國92年3月18日向債權人申請貸款最高訂約額
度300,000元,並簽立國民現金申請書乙紙,約定利息按年利率18.25%計算,按月應依約定間按年利率20%計算遲延利息。
⑵債務人又於民國92年3月27日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
號:0000000000000000(同現金卡申請書)」,依信用卡約定條款債務人得於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等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次月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清償,逾期應給付按年息19.71%計算之利息,暨其未繳清之金額按月計算違約金。
⑶惟債務人未依約按期繳款,經查尚積欠債權人如第一項所示
之本金、利息、遲延利息,迄今仍未清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規定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促其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8月15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筱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8月15日
書記官黃月雲◎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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