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附民字第13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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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附民字第1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蘇怡安 被告 陳勇志 被告 劉玄燁 被告 劉信戒 被告 黃國勛 被告 林志賢 被告 鍾怡仙 被告 王培倫 被告 林坤標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本院100年度易字第1105號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3月2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蕭文學
法官紀佳良法官吳芙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21日
書記官林明俊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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