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9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29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2905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務人 伍振松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肆拾參萬捌仟參佰柒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九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㈡新臺幣壹拾陸萬伍仟陸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五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四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㈢新臺幣參拾伍萬貳仟陸佰捌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五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四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㈣新臺幣參拾肆萬參仟伍佰肆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七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四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華民國112年5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高湘雲◎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