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聲保字第148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48號

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郭小萍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郭小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小萍因毒品等案件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毒品等案件,經本院判處罪刑確定,於民國112年3月16日入監執行後,經法務部於114年7月7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55317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期滿日期為114年12月8日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函附之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業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第481條之1第3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鄧希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岑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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