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簡字第140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魏淑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錫鴻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102年4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0,000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6,4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林米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 記 官 馬秀芳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