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551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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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55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551號債權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債務人 陳子茜 即 陳怡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零柒佰參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玖仟參佰壹拾肆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個月計收新臺幣參佰元之違約金,延滯第二個月計收新臺幣肆佰元之違約金,延滯第三個月計收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以連續三個月為上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2月26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