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朴簡聲字第8號
聲 請 人 華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碧堂
相 對 人 朱秀芬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民法第97條之聲請公示送達事件,不知相對人之姓名時,
由表意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由相對
人最後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66條定有明文。又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而該項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5
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現所在不明,無法對其送達等語。然
據聲請人所提出之相對人戶籍謄本所示,相對人之戶籍所在
地係新北市○○區○○路○○○巷○○號,而相對人戶籍址已於
民國102年2月5日變更為新北市○○區○○路○○○號七樓,有
相對人之個人基本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表1紙在卷可
按,而本院復委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第二分局派員實地
訪查相對人是否居住於上開戶籍址,經該分局派員至上址與
相對人之女 陳詩婷 進行查訪,其表示自相對人與陳詩婷父親
離婚後即已無居住該址,並不曉得相對人現住居所,平時亦
很少聯絡,而與相對人聯絡方式為行動電話號碼0000000000
號等語,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第二分局102年4月8日新
北警中二刑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查訪表1份在卷可參。本
院再依職權查詢上開行動電話號碼之通話使用情形,而該行
動電話號碼之申請人為陳詩婷,帳單寄送地址在新北市土城
區,惟該行動電話號碼已於100年12月12日停用,有遠傳電
信資料查詢結果單1紙在卷可稽。綜上各情,足徵相對人最
後住所地均非本院轄區至為明顯,揆諸前開法條規定,自應
由相對人最後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
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
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中華民國102年5月14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官楊朝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5月14日
書記官莊良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