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72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7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722號原告 周甜 (即 彭素雲 之承受訴訟人)
彭汝瑄 共同訴訟代理人 彭誠宏 被告 呂山林 訴訟代理人 張育祺 律師被告 劉學堯 訴訟代理人 林凱 律師
莊秉澍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中華民國109年1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蕭淳尹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1月20日
書記官蔡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