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附民字第20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附民字第20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山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俊源 訴訟代理人 林志忠 律師
江燕鴻 律師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本院九十五年度自字第一0號業務侵占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壹、原告部分:原告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起訴狀之記載。
貳、被告部分:被告二人就本案民事賠償事件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業務侵占等案件,業經本院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諸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其附麗,應一併駁回。
三、至同案被告乙○○及永騰廣告事業有限公司部分,應俟同案被告乙○○到案後另行審結,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4月3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陳如玲
法官張清洲法官高文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林淑慧中華民國96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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