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緝字第2號
被告 蘇桐興
上列被告因同案被告 蘇品熙 (原名 蘇微筑 )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又同案被告蘇品熙刑事部分業經本院113年度訴緝字第6、7號、113年度易緝字第2號判決有罪在案。惟因本件民事請求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另原告請求同案被告蘇品熙損害賠償部分,業經雙方成立調解,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14年2月1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薏伩
法官呂典樺
法官方佳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18日
書記官林毓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