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易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易字第2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財華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毒偵字第3117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改以通常程序審理(106年度易字第1076號)諭知管轄錯誤判決移送本院,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按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但有必要時,應於處刑前訊問被告。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王財華於偵查中自白,檢察官原亦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而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因諭知管轄錯誤之程序判決,改以通常程序審判,本院認依被告上開自白及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規定,裁定本件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月1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黃右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17日
書記官陳褘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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