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9年度嘉簡字第506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嘉簡字第506號
原   告  簡嘉平
訴訟代理人  劉烱意 律師
被   告  陳書榕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清償借款,經
查被告之住所地在新北市○○區○○里○○○鄰○○路處(被
告已於民國109年6月9日遷入登記),此有其個人戶籍資
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另本件依原告起訴狀所
載,復查無兩造就消費借貸關係有債務履行地之約定,則依
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
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
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8月7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陳思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8月7日
書記官黃士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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