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62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621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井琪 上列聲請人與 戴子翔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得請求債務人給付本案門號0000-000000專案補貼款新臺幣37,919元、本案門號0000-000000專案補貼款新臺幣31,464元之債權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6月22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