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333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訴字第3331號原告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訴訟代理人 何新台
蔡舜豐 被告 顏均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9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萬陸仟柒佰叁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陸仟陸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查本件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28條、滿福貸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第24條之約定,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故原告向本院提起本件訴訟,核與首揭規定,尚無不合,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
(一)被告於民國101年5月8日向原告申請VISA信用卡使用(正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依約被告得持系爭信用卡於特約商店簽帳消費,惟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4條、第15條約定,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原告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如逾期清償則應計付循環信用利息。詎被告自105年4月8日起即未依約清償,依兩造間信用卡約定條款第23條之約定,被告上開所有信用卡消費帳款均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迄今累計消費記帳尚餘新臺幣(下同)74,301元(包括消費款69,129元、前未受償之利息3,262元、滯納金1,200元、手續費710元)及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利息未給付。
(二)被告復於101年6月28日向原告申請滿福貸個人信用貸款(帳務編號:0000-0000-0000-0000),並約定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應自到期日起算至清償日止,按到期日借款本金餘額各依借款利率或依年息20%計算遲延利息。詎被告自105年4月8日起即未依約如期繳款,依兩造間滿福貸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第15條之約定,被告上開所有個人信貸借款均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累計尚積欠532,432元(包括本金509,752元、前未受償之利息19,116元、遲延利息2,364元、滯納金1,200元)及如附表編號3至5所示之利息未清償。
(三)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信用卡使用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約定條款暨VISA信用卡申請書、滿福貸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暨申請書、滿福貸信用額度動用/調整申請書、電腦帳務資料、請求金額計算表暨花旗現金回饋白金卡月結單、花旗卡友信用貸款月結單等件為證,核屬相符;又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自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另自104年9月1日起,銀行辦理現金卡之利率或信用卡業務機構辦理信用卡之循環信用利率不得超過年利率15%,銀行法第4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是原告就VISA信用卡消費款部分,分別請求如附表編號1、2所示時日起計算之利息均未逾年利率15%,自無不合。
四、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信用卡使用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華民國105年9月2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李家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5年9月29日
書記官劉冠伶附表:
┌──┬─────┬─────┬─────┬────┬────────┬──────────┐│編號│產品│請求金額│計息本金│年息│利息之計算│備註││││(新臺幣)│(新臺幣)││(民國)││├──┼─────┼─────┼─────┼────┼────────┼──────────┤│1│││62,129元│13.29%│自105年6月9日起│正卡卡號│││││││至清償日止│0000-0000-0000-0000│├──┤VISA信用卡│74,301元├─────┼────┼────────┼──────────┤│2│消費款││7,000元│13.79%│自105年6月9日起│正卡卡號│││││││至清償日止│0000-0000-0000-0000│├──┼─────┼─────┼─────┼────┼────────┼──────────┤│3│││96,180元│15.99%│自105年6月9日起│帳務編號│││││││至清償日止│0000-0000-0000-0000│├──┤│├─────┼────┼────────┼──────────┤│4│滿福貸個人│532,432元│165,197元│17.38%│自105年6月9日起│帳務編號│││信用貸款││││至清償日止│0000-0000-0000-0000│├──┤│├─────┼────┼────────┼──────────┤│5│││248,375元│20%│自105年6月9日起│正卡卡號│││││││至清償日止│0000-0000-0000-0000│├──┴─────┴─────┴─────┴────┴────────┴──────────┤│以上合計請求金額為新臺幣606,73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