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簡字第183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8年度簡字第1831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2546號),嗣被告自白犯罪,依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犯罪事實,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甲○○犯詐欺取財罪,共柒拾叁罪,各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共叁罪,各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偽造於「國泰世華銀行『自由金』簡易申請書」申請人簽名欄之「 林慶長 」署名壹枚沒收。拘役部分應執行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一)被告甲○○之父林慶長生前曾向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世華銀行)申辦信用卡,而不知林慶長已歿之國泰世華銀行乃於民國97年2月27日,將該信用卡之續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下稱本案信用卡)寄至林慶長生前位在屏東縣長治鄉繁華村頭前溪120之4號住處、嗣由同居該址之被告所收執。詎被告明知本案信用卡乃國泰世華銀行徵信、評估林慶長之經濟條件與信用能力後所核發,其並非國泰世華銀行審認得向特約商店刷卡消費之人,竟在本案信用卡背面「持卡人簽名欄」填寫己名並完成開卡程序,以佯作自己係該卡之有權使用人,進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犯意,各於附表一所示時間,前往各該編號所示特約商店,分別持用本案信用卡刷卡消費,使各該特約商店誤信被告係國泰世華銀行審核後據以發卡、得進行信用交易之人,因而陷於錯誤,乃接受簽帳、交付所購財物與被告,繼之使國泰世華銀行於各該特約商店請款時,代墊總計新臺幣(下同)8萬4387元之消費款項。
(二)被告亦知自己並非國泰世華銀行審認得持用本案信用卡進行預借現金之人,竟另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犯意,各於附表二所示時間,前往各該編號所示自動櫃員機處,分別持用本案信用卡預借現金,致使國泰世華銀行誤為通過徵信審核、得進行借款交易之有權使用人持卡操作,故如數交付被告鍵入自動櫃員機內所要求之預借金額,因此佯取總計2萬8000元之金錢得逞。
(三)被告復於97年9月26日,因欲向國泰世華銀行借款10萬元,竟另行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與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而詐欺取財之犯意,填具「國泰世華銀行『自由金』簡易申請書」,並於其上「申請人簽名欄」內偽簽「林慶長」之署名1枚,而偽造以林慶長為申請名義、屬於私文書性質之該份文件,足生損害於交易安全,並持向國泰世華銀行提出申請而行使之,然因國泰世華銀行收件後察覺有異、未予核准該筆貸款而詐欺取財未遂。
嗣於97年11月間,被告之母 黃素珠 因接獲國泰世華銀行關於本案信用卡卡債之催繳通知,始悉林慶長之信用卡遭人冒用,進而向國泰世華銀行陳明林慶長業已死亡、不可能使用本案信用卡,再由國泰世華銀行調查後報案處理,始為警查獲上情。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報告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由本院改行簡易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全數坦承不諱(見本院98年11月2日準備程序筆錄第2頁),核與證人即國泰世華銀行業務控管部調查組調查專員乙○○、告訴代理人 張馨 證述情節一致(見偵卷第11、52頁),並有傳真查詢國內各類掛號郵件查單、國泰世華銀行歷史消費明細表、本案信用卡之刷卡簽帳單、被告之戶籍謄本與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本案信用卡之申請書、國泰世華銀行業務控管部調閱錄影帶業務聯繫單暨自動櫃員機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相片、「國泰世華銀行『自由金』簡易申請書」影本等件附卷可稽(見偵卷第15-46、56-57、86-89頁)。是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可以採信,從而本件罪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關於事實欄一㈠所示部分:查信用卡交易乃由發卡銀行先行代墊價款,再由發卡銀行向消費者請款,各特約商店均能自發卡銀行取得款項,然發卡銀行與特約商店所定契約,均限於真正有權使用該卡之人持卡消費,始代墊價款,故於消費者持卡簽帳時,各特約商店必以經發卡銀行徵信、評估經濟條件,認可得為信用交易者,始同意刷卡付帳,至信用卡為真正惟係遭人冒用時,特約商店雖仍能受償,然此係特約商店與發卡銀行間之危險負擔約定,並非特約商店無須重視信用卡是否遭冒用,從而可知,被告持卡前去消費之各特約商店,係因誤認被告即為國泰世華銀行審核後據以發卡、得進行信用交易之人,始交付被告財物,故被告前揭持卡行使之舉,當屬詐欺取財無訛。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
1項之詐欺取財罪(如附表一所示共73罪)。
(二)關於事實欄一㈡所示部分: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2第1項之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如附表二所示共3罪)。至起訴書證據並所犯法條欄誤認被告所犯係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顯有未洽,惟既經公訴人當庭予以更正(見本院98年11月2日準備程序筆錄第3頁),本院自無庸變更起訴法條,附此敘明。
(三)關於事實欄一㈢所示部分: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同法第339條第3項、第1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被告偽造「林慶長」署名為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復為嗣後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已著手施以詐術,然未致國泰世華銀行陷於錯誤、處分財物,為未遂犯,就詐欺取財犯行部分爰依刑法第25條第2項減輕刑度。被告行使偽造私文書係同時遂行其詐欺取財,即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
(四)被告所犯上開詐欺取財、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行使偽造私文書等罪間,犯意個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至起訴書雖認被告所為刷卡消費和預借現金之犯行,有接續犯之適用等語,惟被告乃基於各次獨立之消費與借款而逐次使用本案信用卡(見本院98年11月2日準備程序筆錄第2頁),顯然各該犯行屬於數罪關係,尚難認為係接續一行為概念,是公訴意旨容有誤會,附此敘明。
四、爰審酌被告自承其已因卡債關係負債累累(見偵卷第95頁、本院98年11月2日準備程序筆錄第2頁),詎不知節制、慎重理財,竟冒用他人之信用卡進行消費,訛詐特約商店之財物後無力支付代墊價款,造成發卡銀行對於撥付消費金額之款項損失,另持卡預借現金,不正取得錢財,無視發卡銀行之信用借貸管理,又進一步偽造文書欲冒名申請貸款、企以詐騙錢財,俱見其犯罪動機可議;兼衡被告所為犯行總計造成國泰世華銀行近十萬元之侵害(如附表所示),其迄今僅清償二萬餘元、猶未能另行覓得財源予以還清(見偵卷第53、92、96頁,本院98年11月2日準備程序筆錄第2頁),顯然犯罪結果影響不低;惟念及被告並無前科,素行良好,有前案紀錄表、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1份可考,暨其尚能坦然面對司法、供承己身罪行不諱,犯後態度非劣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就拘役部分定應執行刑,以及諭知本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五、本件被告偽造於「國泰世華銀行『自由金』簡易申請書」申請人簽名欄之「林慶長」署名1枚,應依刑法第219條之規定宣告沒收。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3項、第339條之2第1項、第216條、第210條、第51條第
6款、第55條、第25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219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明理由並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98年11月25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江振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明理由並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98年11月26日
書記官潘豐益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339條之2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刑法第216條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一(事實欄一㈠所示部分):
┌──┬──────┬────────────┬─────┐│編號│刷卡時間│刷卡地點│刷卡金額│├──┼──────┼────────────┼─────┤│1│97年3月1日│臺灣中油長治站│500元│├──┼──────┼────────────┼─────┤│2│97年3月10日│ 燦坤 3C中正店│6580元│├──┼──────┼────────────┼─────┤│3│97年3月13日│臺灣中油岡山站│300元│├──┼──────┼────────────┼─────┤│4│97年3月18日│臺灣中油長治站│500元│├──┼──────┼────────────┼─────┤│5│97年3月20日│臺灣中油燕巢站│200元│├──┼──────┼────────────┼─────┤│6│97年3月24日│臺灣中油長治站│400元│├──┼──────┼────────────┼─────┤│7│97年3月26日│臺灣中油長治站│400元│├──┼──────┼────────────┼─────┤│8│97年4月10日│燦坤3C中正店│6580元│├──┼──────┼────────────┼─────┤│9│97年4月19日│臺灣中油中正路站│500元│├──┼──────┼────────────┼─────┤│10│97年4月20日│嘉峰加油站│500元│├──┼──────┼────────────┼─────┤│11│97年4月23日│整樹長治加油站│700元│├──┼──────┼────────────┼─────┤│12│97年4月26日│肯得力加油站--長治站│700元│├──┼──────┼────────────┼─────┤│13│97年4月26日│裕昌汽車陽明廠│2415元│├──┼──────┼────────────┼─────┤│14│97年4月27日│大雅路加油店股份有限公司│770元│├──┼──────┼────────────┼─────┤│15│97年4月27日│臺灣中油林森路站│700元│├──┼──────┼────────────┼─────┤│16│97年5月7日│臺灣中油燕巢站│400元│├──┼──────┼────────────┼─────┤│17│97年5月9日│臺灣中油岡山站│200元│├──┼──────┼────────────┼─────┤│18│97年5月12日│燦坤3C中正店│6580元│├──┼──────┼────────────┼─────┤│19│97年5月13日│臺灣中油九如東寧站│500元│├──┼──────┼────────────┼─────┤│20│97年5月16日│臺灣中油長治站│300元│├──┼──────┼────────────┼─────┤│21│97年5月18日│臺灣中油長治站│400元│├──┼──────┼────────────┼─────┤│22│97年5月19日│家福股份有限公司--屏東│157元│├──┼──────┼────────────┼─────┤│23│97年5月22日│臺灣中油長治站│602元│├──┼──────┼────────────┼─────┤│24│97年5月27日│臺灣中油岡山站│400元│├──┼──────┼────────────┼─────┤│25│97年5月28日│臺灣中油岡山站│400元│├──┼──────┼────────────┼─────┤│26│97年5月30日│臺灣中油燕巢站│500元│├──┼──────┼────────────┼─────┤│27│97年6月3日│臺灣中油長治站│300元│├──┼──────┼────────────┼─────┤│28│97年6月9日│吉隆汽車股份有限公司│5000元│├──┼──────┼────────────┼─────┤│29│97年6月10日│燦坤3C中正店│6580元│├──┼──────┼────────────┼─────┤│30│97年6月12日│臺灣中油長治站│300元│├──┼──────┼────────────┼─────┤│31│97年6月14日│臺灣中油岡山站│300元│├──┼──────┼────────────┼─────┤│32│97年6月19日│臺灣中油長治站│300元│├──┼──────┼────────────┼─────┤│33│97年6月21日│臺灣中油岡山站│600元│├──┼──────┼────────────┼─────┤│34│97年6月22日│臺灣中油鳳山站│400元│├──┼──────┼────────────┼─────┤│35│97年6月23日│臺灣中油長治站│400元│├──┼──────┼────────────┼─────┤│36│97年6月27日│臺灣中油長治站│500元│├──┼──────┼────────────┼─────┤│37│97年7月7日│臺灣中油長治站│250元│├──┼──────┼────────────┼─────┤│38│97年7月10日│燦坤3C中正店│6580元│├──┼──────┼────────────┼─────┤│39│97年7月12日│臺鐵局--屏東站│216元│├──┼──────┼────────────┼─────┤│40│97年7月16日│臺灣中油燕巢站│600元│├──┼──────┼────────────┼─────┤│41│97年7月18日│臺灣中油燕巢站│400元│├──┼──────┼────────────┼─────┤│42│97年7月21日│臺灣中油燕巢站│400元│├──┼──────┼────────────┼─────┤│43│97年7月22日│臺灣中油長治站│500元│├──┼──────┼────────────┼─────┤│44│97年7月24日│臺灣中油燕巢站│300元│├──┼──────┼────────────┼─────┤│45│97年7月26日│臺灣中油長治站│600元│├──┼──────┼────────────┼─────┤│46│97年7月29日│臺灣中油長治站│500元│├──┼──────┼────────────┼─────┤│47│97年7月29日│家福股份有限公司--屏東│220元│├──┼──────┼────────────┼─────┤│48│97年7月31日│整樹長治加油站│200元│├──┼──────┼────────────┼─────┤│49│97年8月3日│臺灣中油信義路站│500元│├──┼──────┼────────────┼─────┤│50│97年8月4日│肯得力加油站--長治站│185元│├──┼──────┼────────────┼─────┤│51│97年8月5日│華友加油站有限公司│300元│├──┼──────┼────────────┼─────┤│52│97年8月11日│臺灣中油長治站│300元│├──┼──────┼────────────┼─────┤│53│97年8月24日│五南文化廣場--屏東店│220元│├──┼──────┼────────────┼─────┤│54│97年8月24日│臺灣中油長治站│300元│├──┼──────┼────────────┼─────┤│55│97年8月25日│臺灣中油和生路站│400元│├──┼──────┼────────────┼─────┤│56│97年8月27日│臺灣中油和生路站│400元│├──┼──────┼────────────┼─────┤│57│97年8月29日│燦坤3C--中正店│2000元│├──┼──────┼────────────┼─────┤│58│97年9月5日│揚名小客車租賃│2500元│├──┼──────┼────────────┼─────┤│59│97年9月30日│中油--大豐加油站│300元│├──┼──────┼────────────┼─────┤│60│97年10月2日│臺灣中油長治站│400元│├──┼──────┼────────────┼─────┤│61│97年10月6日│臺灣中油屏東站│300元│├──┼──────┼────────────┼─────┤│62│97年10月6日│臺灣中油新埤站│300元│├──┼──────┼────────────┼─────┤│63│97年10月7日│臺灣大哥大屏東復興│1626元│├──┼──────┼────────────┼─────┤│64│97年10月7日│家福股份有限公司--屏東│169元│├──┼──────┼────────────┼─────┤│65│97年10月8日│臺灣中油長治站│300元│├──┼──────┼────────────┼─────┤│66│97年10月9日│臺灣中油覺民路站│300元│├──┼──────┼────────────┼─────┤│67│97年10月10日│千輝家具行│12000元│├──┼──────┼────────────┼─────┤│68│97年10月14日│臺灣中油長治站│400元│├──┼──────┼────────────┼─────┤│69│97年10月17日│臺灣中油中正路站│300元│├──┼──────┼────────────┼─────┤│70│97年10月17日│臺灣中油長治站│300元│├──┼──────┼────────────┼─────┤│71│97年10月18日│臺灣中油長治站│200元│├──┼──────┼────────────┼─────┤│72│97年10月20日│臺灣中油長治站│500元│├──┼──────┼────────────┼─────┤│73│97年10月21日│臺灣大哥大屏東復興│2257元│├──┼──────┼────────────┼─────┤││││總計金額│││││84387元│└──┴──────┴────────────┴─────┘附表二(事實欄一㈡所示部分)┌──┬──────┬────────────┬─────┐│編號│借款時間│借款地點│借款金額│├──┼──────┼────────────┼─────┤│1│97年9月1日│ATM--屏東分行│20000元│├──┼──────┼────────────┼─────┤│2│97年9月1日│ATM--屏東分行│5000元│├──┼──────┼────────────┼─────┤│3│97年9月4日│ATM--屏東分行│3000元│├──┼──────┼────────────┼─────┤││││總計金額│││││28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