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繼字第3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繼字第3103號聲請人 林聰明
游騰羽 林素珍 聲請人 游子宇 法定代理人林素珍
游輝達 聲請人 游雁玲
游雅亭 聲請人 周祐丞 法定代理人游雅亭
周暐清 聲請人 呂順好 聲請人 林佳緯
林家宏 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林聰明聲請人 林素梅
余昆峰 聲請人 余旻澧 法定代理人林素梅
余玉俊 聲請人 林金姣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關於拋棄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第3款、第6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 林盈宏 設籍住所為新北市○○區○○街○○○○號,有內政部戶役政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非屬本院轄區,依上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明拋棄繼承,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9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