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23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2367號債權人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法定代理人 廖泰翔 代理人 吳佩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黃木祥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中華民國112年2月1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士翔本裁定不得抗告。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23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2367號債權人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法定代理人 廖泰翔 代理人 吳佩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黃木祥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中華民國112年2月1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士翔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