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5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5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527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選任辯護人陳正達律師
許惠珠律師 許世崇 律師被告戊○○選任辯護人 王進勝 律師
黃淑芬 律師 吳晉賢 律師被告乙○○
己○○上二人選任辯護人 陳進會 律師被告庚○○被告丁○○選任辯護人 郭家駿 律師被告辛○○選任辯護人 朱逸群 律師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江雍正 律師
李汶哲 律師吳晉賢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98年6月25日上午9時35分於本院刑事第十三法庭行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簡志瑩
法官呂明燕法官曾子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
書記官王翌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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