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47號
法定代理人 黃正隆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富友聯合食品有限公司間履行協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06萬6,36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萬1,916元,扣除原告已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17萬1,4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昌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4日
書記官周苡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