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補字第174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補字第1741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分配表異議之訴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下同)144,496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1,55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樹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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