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司拍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拍字第83號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楊志隆 相對人 陳奕永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3年11月26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第三人 張重文 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960,000元之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3年11月24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債務契約約定,並經辦妥登記在案。嗣第三人張重文於①103年11月25日②
104年10月20日向聲請人借用①800,000元②300,000元,詎自①106年6月28日②106年8月21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聲請人①385,219元②218,723元及利息、違約金,依其等約定,所借款項已視為全部到期等語,爰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暨其他約定事項、借款契約書、借款延展清償約定書、牌告利率異動查詢、貸放明細歸戶查詢、貸放主檔資料查詢、動用/繳款記錄查詢、電催記錄、催告函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
三、本件經本院依法以106年8月18日 雲院 忠非 平決106年度司拍字第83號函通知相對人及第三人張重文表示意見,該通知業已合法送達相對人及第三人張重文, 惟渠 等逾期未表示意見。
四、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6年9月14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土地106年度司拍字第83號│├─┬─────────────────────────┬────────┬───────┬──────────────────┤│編│土地坐落│面積│權利│││├───┬────┬───┬───┬────────┼────────┤│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平方公尺│範圍││├─┼───┼────┼───┼───┼────────┼────────┼───────┼──────────────────┤│0│雲林縣│台西鄉│成功││1213│116.12│全部│││0││││││││││1│││││││││└─┴───┴────┴───┴───┴────────┴────────┴───────┴──────────────────┘┌───────────────────────────────────────────────────────────────┐│附表:建物106年度司拍字第83號│├─┬───┬───────┬───────┬───────┬────────┬─────────┬──────┬───────┤│編││││建築主要│樓層面積│附屬建物│權利│││││││├─────┬──┼──┬──────┤││││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材料及房││││││備考│││││││各層│合計│名稱│面積││││號││││屋層數│││││範圍││├─┼───┼───────┼───────┼───────┼─────┼──┼──┼──────┼──────┼───────┤│0│59│雲林縣台西鄉成│雲林縣臺西鄉成│三層住家用、鋼│一層40.78│180.│二層│4.45│全部│││0││功段1213地號│功路47號│筋混凝土造│二層55.31│20│陽台│││││1│││││三層55.31││三層│4.45│││││││││騎樓16.45││陽台││││││││││電梯樓梯間││││││││││││12.35││││││││││││││││││└─┴───┴───────┴───────┴───────┴─────┴──┴──┴──────┴──────┴───────┘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