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事聲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事聲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事聲字第138號抗告人 呂榮達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6年事聲字第137號聲明異議(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6年7月7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9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趙雪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9月26日
書記官曾鈺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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