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催字第312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312號

聲請人 劉鎧瑜劉南光 之繼承人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證券被盜、遺失或滅失,及有聲請權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59條及同法第28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為劉南光之繼承人,以被繼承人劉南光持有之永豐餘造紙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遺失,聲請公示催告,惟查,劉南光之繼承人之繼承人有 江婉媛劉馥瑄 及劉鎧瑜三人,且具聲請人提出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家繼訴字第60號民事判決之遺產分割附表所示,關於被繼承人劉南光持有之永豐餘公司之1824股股票按繼承人應繼分比例原物分割。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5日裁定命聲請人應於收受補正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經查,依台端提出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家繼訴字第60號民事判決,其中關於被繼承人劉南光所遺永豐餘造紙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下稱系爭股票)由台端與繼承人江婉媛、劉馥瑄按應繼分比例原物分割取得,然就系爭股票尚未原物分割前,系爭股票之繼承人應為被繼承人劉南光之全體繼承人,據此,台端應具狀補列被繼承人劉南光之全體繼承人為聲請人(並於繼承人姓名後記載即劉南光之繼承人),且應補正全體聲請人之簽章。」,該裁定已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對聲請人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聲請人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許智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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