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3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確認所有權存在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390號上訴人 徐張力文 上訴人 徐張恩美 被上訴人 蕭淵水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所有權事件,上訴人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上訴人訴之聲明確認樹木所有權存在,乃財產權訴訟,且其訴訟標的價額為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應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準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應徵上訴裁判費新臺幣26,0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4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3日
台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沈培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3日
書記官方毓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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