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6951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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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695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2695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號2樓相對人即債務人 王炳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柒仟零肆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壹仟伍佰捌拾玖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以每月百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

歷審裁判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度 司促 字第 26951 號其他文書(100.11.25)【本件裁判書】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 店小 字第 109 號(101.04.18)[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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