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易字第5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易字第59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銘佶
賴明福上列被告等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327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王銘佶犯失火燒毀住宅、建築物等以外之物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賴明福犯失火燒毀住宅、建築物等以外之物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王銘佶、賴明福係魚販,王銘佶約於民國88年間向 高怡妮 之父 高聰賢 承租南投縣○○鎮○○路○段○○號(下稱系爭建物)最西邊即如附表所示之第1間倉庫(該第1間倉庫另有承租人 陳汝 村),並在該第1間倉庫之第3間處設置冷凍庫1臺(下稱系爭冷凍庫),做為冷藏魚貨之用,另賴明福向王銘佶租用系爭冷凍庫2分之1使用權,冰存魚貨,且與王銘佶共同分擔系爭冷凍庫之保養費,而與王銘佶共同使用管理系爭冷凍庫; 林國濱 係受僱於高聰賢擔任市場管理員,並與配偶 陳雪雲 共同居住於系爭建物第2間倉庫; 陳汝村 、 黃偉龍 、林 武松 、 邱紀 宇亦承租系爭建物其他倉庫放置冷凍庫(如附表所示)。王銘佶、賴明福均知悉系爭冷凍庫自88年使用至今約20幾年,本應注意系爭冷凍庫電源線路使用安全性,隨時或定期檢修、維護、更換系爭冷凍庫電源線路及加裝電源線路外層防護,避免電線短路起火,並引燃倉庫內易燃物之危險,且依當時情形又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於108年2月18日14時36分許,王銘佶、賴明福因疏未隨時或定期檢修、維護、更換系爭冷凍庫電源線路及加裝電源線路外層防護,導致系爭冷凍庫電源線路短路起火,進而引燃系爭冷凍庫隔板內泡棉而擴大延燒,致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冷凍庫3臺燒毀、鐵皮屋頂燒損;編號2所示之天花板、客廳、房間內之物品均燒損;編號3所示之冷凍庫1臺內側區域中央受燒塌陷、鐵皮屋頂受燒變色嚴重;編號4所示之鐵皮屋頂中央鐵皮隔熱泡棉受燒燒失、兩側受燒燻黑,致生公共危險。嗣經南投縣政府消防局人員趕至將火勢撲滅,幸未釀成人員之傷亡。
二、案經 林武松 、林國濱、陳汝村、黃偉龍訴由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草屯分局報告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本判決所引用被告王銘佶、賴明福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檢察官及被告2人於本院審理時均表示同意作為證據,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亦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規定,均有證據能力。其餘認定本案犯罪事實之非供述證據,查無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規定反面解釋,亦具證據能力。
二、被告王銘佶部分: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王銘佶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高怡妮;證人即告訴人陳汝村、林國濱、黃偉龍、林武松;證人即被害人 邱紀宇 於警詢、偵訊時之證述;證人 洪森田 、 莊松吉 於本院審理時證述之情節大致相符,並有南投縣政府消防局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1份(內含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摘要、火災現場勘查人員簽到表、火災現場勘查紀錄及原因研判、南投縣政府警察局消防局草屯分隊火災出動觀察紀錄、談話紀錄、內政部消防署火災證物鑑定報告、電線證物照片、火災現場相關位置圖、火災現場照片,警卷第58至138頁)、南投縣政府消防局109年9月15日投消調字第1090014419號函(本院卷第203頁)在卷可憑,足徵被告王銘佶任意性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故本件被告王銘佶之事證明確,被告王銘佶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被告賴明福部分:訊據被告賴明福固坦承其係魚販,向王銘佶租用系爭冷凍庫
2分之1使用權,冰存魚貨,於108年2月18日14時36分許,系爭冷凍庫起火等情,然矢口否認其就本件失火有過失,辯稱:我是向被告王銘佶承租系爭冷凍庫一半使用權,我沒有系爭冷凍庫的所有權,房租、電費、維修費都是被告王銘佶跟我說的,我是次承租人,責任應該比較輕,系爭冷凍庫的設備與電源線的間距不是我與被告王銘佶可以決定,那是森源冷凍行設備商製作的,從88年到現在已經使用20幾年,如果沒有保養早就燒掉,而且老鼠也很多,我們抓了很多老鼠,但我沒證據證明是老鼠咬的云云。經查:
㈠系爭建物於108年2月18日14時36分許起火燃燒等情,有上
開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在卷可憑,且為被告賴明福不爭執,又證人高怡妮;證人即告訴人陳汝村、林國濱、黃偉龍、林武松;證人即被害人邱紀宇於警詢時就其物品燒損之情節指述明確,核與上開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內所載毀損情況相符,足以採信。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冷凍庫3臺燒毀、鐵皮屋頂燒損;編號2所示之天花板、客廳、房間內之物品均燒損;編號3所示之冷凍庫1臺內側區域中央受燒塌陷、鐵皮屋頂受燒變色嚴重;編號4所示之鐵皮屋頂中央鐵皮隔熱泡棉受燒燒失、兩側受燒燻黑,效用均已喪失,已達燒燬之程度甚明。再觀本件火災現場,系爭建物隔有多間倉庫相鄰(警卷第115至117頁),且本件火災之火勢延燒蔓延至系爭建物如附表所示之其他間倉庫,顯已致生公共危險。是此部分事實,均堪認定。
㈡本件火災起火原因:
⒈本案經南投縣政府消防局鑑定後,製成108年3月25日火災
原因調查鑑定書,內容略以:(如附件),七、結論:108年02月18日下午2時36分前,南投縣○○鎮○○路○段○○號建築物火災案,造成第一間區域及第三區域內冷凍庫受燒燬、鐵皮屋頂受燒損;第二間區域天花板及內部物品受燒損情形;第四間區域鐵皮屋頂受燒損情形;第五間區域鐵皮屋頂受燒輕微燒損情形,幸無造成人員傷亡,經現場勘查清理復原及綜合現場勘查紀錄、訪談筆錄、現場關係人所述研判,本案起火原因認係南投縣○○鎮○○路○段○○號第一間放置冷凍庫區域第3個冷凍庫(賴明福及王銘佶共同持有)電源線路短路起火,引燃冷凍庫隔板泡棉進而擴大延燒。故本案起火原因以電氣因素致災之可能性較大(分析過程詳參附件部分),有上開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1份在卷可憑。
⒉又經本院函詢南投縣政府消防局鑑定報告所指電氣因素之原
因,經該局回覆略以:「經本局研判電氣因素起火主要依據現場燃燒相關跡證(燃燒路徑)及在起火處附近發現電線有通電中短路痕【(證物1)】為物證,再排除其他可能起火原因,最後綜合人證進而得出結論。」、「就本火災案係因電氣因素起火可能性如下:㈠冷凍櫃於88年使用至今約20年(函文誤算為約30年),電源線路披覆可能劣化,造成正負極導線互相接觸進而引起火災。㈡冷凍櫃電源線路可能因本身冷凍櫃壓縮機運作時長期震動造成電源線路披覆劣化破損進而引起火災。㈢老舊冷凍櫃壓縮機運作時,因壓縮機老舊運作時溫度偏高,電源線路離壓縮機近,導致電源線路披覆劣化進而引起火災。㈣使用人暨火場相關人描述,市場常看到老鼠出沒,電源線路遭老鼠嚙咬披覆破損進而引起火災。」有該局109年9月15日投消調字第1090014419號函(本院卷第203頁)在卷可憑。
⒊並經證人即親至案發現場勘查及鑑定之南投縣消防局第一大
隊隊員莊松吉於本院審理時證稱:火災鑑定就是要從起火處開始,起火處之後才是判斷起火原因,本案起火處是第3個冷凍庫頂部的電源線路附近為起火處,如警卷編號37號照片所示,那個就是從總開關拉電源線路到冷凍庫的那條線路,那條線路是整個斷裂,本件是因為它的電源線路的外皮有摩擦,冷凍櫃機種老舊,然後電源線披覆在冷凍庫上方會一直摩擦,還有冷凍櫃壓縮機長期溫度過高,也會造成電源線披覆老化,會增加電流,另外本件與市場很近,所以老鼠機會也有可能;本件的電源線路就是冷凍庫的,就像是冰箱的電源線。(像你剛才提到說老鼠,本件有發現到老鼠屍體或是什麼樣的狀況?)沒有,因為這件其實它燃燒的時間比較長,然後有些它有跡證的被覆也都不見,就是裡面只剩線路而已,就是整個銅線,外面被覆那附近也都不見了,所以就沒有辦法去發現到。(現場有看到老鼠的屍體嗎?)沒有。(【提示本院卷第203-205頁南投縣政府消防局109年9月15日函說明三】)不管是老鼠咬或是其他,消防局都指向電源線路的被覆的可能劣化,不管這四種的哪一種使用原因造成的話,最主要引起的因素就是電源線路的被覆劣化,我可以講這樣的結論嗎?)可以。(只是說引起電源線路被覆劣化的可能性可判斷說有這幾種?)對。(【提示本院卷第205頁南投縣消防局109年9月15日函】既然是這樣,為何會有這一段「惟火災發生後起火處附近發現有電源線短路跡證,是因冷凍庫本身電源線問題或是因為電源配線未維護抽檢」為何後面怎麼又牽扯到電源配線的問題?)因為這個文是我們科室去回覆的,他可能的意思是說因為我們現場是有發現到電源線的短路的跡證,除外如果再進一步是什麼原因造成的話,是沒辦法更進一步確定。(被覆劣化所導致的起火成因是怎麼發生,你可否解釋一下?)就是被覆劣化之後造成線路的正負極接觸然後短路就會起火。(本件起火然後旁邊有易燃物品造成引發火勢?)對,造成線源擴大然後燒起來等語(本院卷第255至260頁)。
⒋綜上可知本件起火原因係因系爭冷凍庫電源線路短路起火,引燃冷凍庫隔板內泡棉進而擴大延燒所致。
㈢被告賴明福之過失責任:
⒈被告王銘佶於警詢時供稱:我向高聰賢承租第1間倉庫,裡
面的第2間冷凍庫與第3間冷凍庫是我所有,其中第3間冷凍庫(按即系爭冷凍庫)是我與被告賴明福一人一半共有,平時都是作為存放海鮮使用,我承租了20幾年有了,沒有租任契約書,系爭冷凍庫是我與被告賴明福共有,平常都是我與被告賴明福2人在使用,電源線路是我爸於20幾年前設置的,平常是我與被告賴明福共同維修保養,如果有發現問題,被告賴明福會跟我說,然後我就叫人來維修,已經承租20幾年了,電力公司會定期來檢查,沒問題時會貼合格標章在電表外的箱子,最後1次保養維修系爭冷凍庫電源線的時間我已忘記,我於108年2月18日下午1時許將沒有賣完的東西放入冷凍庫後,將冷凍庫門關起來,讓被告賴明福之後可以放東西進去,門最後是被告賴明福鎖的,沒有發現異常的狀況,只是看到倉庫內老鼠很多等語(警卷第4至5頁)。⒉被告賴明福於警詢時供稱:系爭冷凍庫是被告王銘佶所有,
我只跟被告王銘佶買一半的使用權,系爭冷凍庫平時都是我與被告王銘佶使用,電源線我不知道是何人設置,因為設置時間為30年前,我20年前才開始使用,平時冷凍庫保養都是被告王銘佶處理,我承租使用系爭冷凍庫約20年左右,平時系爭冷凍庫內的網子是我在洗的,平時如果我發現系爭冷凍庫有問題,我就會跟被告王銘佶說,被告王銘佶就會叫廠商來維修,我已經忘記系爭冷凍庫電源線最後1次保養日期為何,108年2月18日下午1時許我收攤後將賣剩的魚貨送進去系爭冷凍庫,之後我將系爭冷凍庫上鎖後回家,當時沒發現異常等語;於偵訊時供稱:系爭冷凍庫是被告王銘佶的,我向被告王銘佶買半間使用權,系爭冷凍庫保養費用我要出
2分之1,但大部分決定是被告王銘佶等語(警卷第10至11頁)。
⒊證人即出租人高聰賢之女高怡妮於警詢時證稱:系爭冷凍庫
為被告王銘佶所有,平時是被告2人共同使用,電源線路也是他們自己設置,平時也都是他們自己使用保管,大概承租20年左右等語(警卷第17頁)。
⒋綜上足認被告王銘佶於20年前至本案火災發生時,向系爭建
物所有人高聰賢租用系爭建物第1間倉庫放置系爭冷凍庫使用,且被告王銘佶將系爭冷凍庫一半之使用權出租與被告賴明福,並由其2人共同使用保管、維修系爭冷凍庫,此由被告賴明福於本院審理時自承:冷凍庫大部分都是我在保養,被告王銘佶比較忙等語亦可知(本院卷第322頁)。
⒌又按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應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
造及設備安全,建築法第7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承租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租賃物,租賃物有生產力者,並應保持其生產力。承租人違反前項義務,致租賃物毀損、滅失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但依約定之方法或依物之性質而定之方法為使用、收益,致有變更或毀損者,不在此限。」民法第432條亦已明定。是被告王銘佶為系爭建物第1間倉庫之承租人、使用人;而被告賴明福雖非系爭建物上開空間之承租人,然被告賴明福亦分有系爭冷凍庫2分之1使用權,並存放魚貨於系爭冷凍庫,且與被告王銘佶共同維修、管理系爭冷凍庫,故被告賴明福亦同為系爭冷凍庫及系爭建物第1間倉庫之使用人,依前開規定,被告王銘佶與賴明福對於系爭建物第1間倉庫內放置之系爭冷凍庫均有保管及維護安全之義務。
⒍再系爭冷凍庫使用至今已超過20多年,且系爭冷凍庫放置之
地點靠近市場,自易吸引老鼠聚集,囓咬系爭冷凍庫之電源線披覆等情,業經被告王銘佶於警詢時供稱:系爭冷凍庫之電源線路是我爸在20幾年前請人設置;倉庫老鼠很多等語(警卷第4至5頁);被告賴明福於警詢時供稱:我承租使用系爭冷凍庫約20年左右等語(警卷第11頁);於本院準備程序供稱:系爭冷凍庫從88年使用到現在,而且老鼠很多,我們抓了很多老鼠等語(本院卷第95頁)明確,則被告2人更應謹慎注意鑑定意見所指系爭冷凍庫老舊、壓縮機長期震動、機種老舊運作溫度偏高、老鼠囓咬等造成系爭冷凍庫電源線路披覆劣化、破損等電氣因素,進而引起火災之可能性,參照證人莊松吉於本院審理時證稱:「(照你所言,像這樣的狀況一般使用者要如何去避免這樣絕緣被覆的問題所造成的狀況?)線路的外面可以再加保護管,老鼠也不會直接咬到電源線路。(除了老鼠咬之外,你另外講的壓縮機過熱的情形如何避免?)它牽的線路如果是被覆在壓縮機的上面,它可能因長期振動像桌腳這樣一直去摩擦,所以它被覆的線路也是要去巡看有沒有固定好的被覆。(所以還是要靠定期巡視的方式?)對,因為壓縮機它的老舊它的功率就會越來越差,整條線路的負荷可能也會造成它劣化。」等語(本院卷第258至259頁),足見倘被告2人能善盡其注意義務,對系爭冷凍庫電源線路加裝外層防護、隨時及定期維修、保養、更換電源線路,當可避免各種電氣因素、包含老鼠囓咬所致電源線披覆劣化之產生,從而防免本件火災發生,且依證人莊松吉上開所證防護、維修方法及一般客觀情事觀之,被告2人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存在。
⒎至被告賴明福雖辯稱:有請森源冷凍行老闆洪森田保養云云
,然查,證人洪森田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最後1次是於10
5年更換冷凍庫的門,位置是警卷第114頁現場圖最後1間,面對冷凍庫第3間,最左邊,是被告王銘佶叫我去換門,因為門生鏽爛掉,沒有換到線路,沒有更動到線路,105年之前我去換門之前,沒有去檢查電源線路,系爭冷凍庫是80年向我買的,壓縮機、配電箱是我設的,裝電線是水電配的,有問題被告王銘佶叫我,我才會過去,105年換門後就沒有再修理了,不會叫我們去保養,都是被告他們自己清洗散熱片等語(本院卷第149至154頁),是證人洪森田保養、維修之範圍並未及於系爭冷凍庫之電源線路,此由證人莊松吉於本院證稱:他們也是巡邏到壓縮機夠不夠冷,然後裡面的空調是不是正常運作,如果整條線路長期在壓力更大的地方下去它可能就會造成劣化等語(本院卷第260頁)亦明。另被告王銘佶僅泛稱:平常就有維修保養,維修保養的廠商現在想不起來,上次保養是過年前,保養斷路及電路等語(偵卷第12頁)、本件沒有更換過電源線路,我承認有過失等語(本院卷第322頁);被告賴明福泛稱:電源線路我都有在看,外表看起來真的沒問題等語(本院卷第322頁),足認被告2人未委請專業人士檢查系爭冷凍庫電源線路,自難認其2人已就系爭冷凍庫電源線路善盡隨時及定期維修、保養之客觀注意義務,更遑論就電源線路外層加裝防護避免老鼠囓咬。
⒏準此,被告2人對於本件火災之發生,顯未對於一定結果之
發生為防止行為,被告2人對於本件火災之發生,自有過失,且其2人過失與本件火災發生結果間,具有相當之因果關係,應堪認定。
㈣又本案鑑定意見雖未能指出造成電氣因素之真正原因為何,
然電源線路本會隨使用期間經過而逐漸老化、劣化,且在使用過程中,亦可能因外力破壞、老鼠囓咬而絕緣被覆受損,產生電氣因素而引發火災等情,已如前述,故建築物使用人為維護建築物使用安全,有隨時及定期保養、維修電線,防止各種電氣因素發生肇致火災之義務,又被告2人基於系爭建物第1間倉庫之承租人、實際使用人之身分,既有防止放置於內之系爭冷凍庫之電源配線因上述各種電氣因素而引燃火災之注意義務,且客觀上亦無不能注意之情形,則本件鑑定書縱未能指出造成電氣因素之真正原因為何,仍無礙於被告2人過失責任之成立。
㈤另被告王銘佶辯稱:電線都有加裝斷電器,如果電量過大的
話它會自動斷電,從電表那邊都有裝,冷凍庫也有裝云云。然查,證人莊松吉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剛被告有說加裝斷電器,電量過大的話都會自動斷電,這樣還會造成被覆劣化嗎?)會,其實像我們一般住家其實都有自動斷電系統,可是因為我們插了太多的電,而電流量大於它,所以才會瞬間斷電,像這種是慢慢的加熱到它的被覆去劣化的,因為現在像我們一般住家很多都是電線走火,也不是因為他們加裝這個就不會發生,它可以避免某些情形,但不能說全部都避免掉。」等語(本院卷第268頁),足見被告王銘佶所謂加裝斷電設備,僅於電流量過大時,瞬間斷電,尚無法避免上述電源線路披覆因系爭冷凍庫老舊、壓縮機長期震動、老鼠囓咬而造成劣化之狀況,是自難以加裝斷電器之方式,解免被告2人隨時及定期保養、維護、更換系爭冷凍庫電源線路,及加強電源線路外層防護之義務。
㈥綜上所述,被告賴明福所辯,均無足取。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賴明福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㈠按刑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
生新舊法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故如新舊法處罰之輕重相同,即無比較適用之問題,非此條所指之法律有變更,即無本條之適用,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適用裁判時法。查被告2人行為後,刑法第175條第3項雖於108年12月25日經修正公布,並於000年00月00日生效,然本次修正僅將該條項「
3百元以下罰金」之文字變更為「9千元以下罰金」,惟按修正前第175條第3項及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2項前段之規定,修正前之「3百元以下罰金」之數額本應提高為30倍,而與修正後「9千元以下罰金」相同,故僅屬文字之修正,即無比較適用之問題,是該條文尚非刑法第2條第1項所指之法律有變更,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適用裁判時法,合先敘明(最高法院95年度第21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㈡核被告2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175條第3項之失火燒燬住
宅、建築物等以外之物罪。又刑法上公共危險罪,其所保護之法益,重在公共安全,故其罪數應以行為之個數定之。又一失火行為所燒燬之對象縱然不同,但行為僅一個,而應為整體的觀察,成立單純一罪(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2608號判決參照)。本件被告2人因過失致生本件火災,客觀上確有燒燬如附表所示物品之危險存在,致生公共危險並無疑義。其2人以一失火行為,燒燬如附表所示之物,依前揭之說明,仍應僅論以單純一罪。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王銘佶承租系爭建物上
開空間放置系爭冷凍庫,並將系爭冷凍庫之使用權一半出租與被告賴明福,由被告2人使用系爭冷凍庫冰存魚貨,然被告2人卻未注意維護、檢修、更換系爭冷凍庫電源線路,或加裝防護,致生火災,燒燬上開物品,且造成公共危險,已生相當之危害,又被告王銘佶犯後坦承犯行,尚具悔意,然被告賴明福人犯後否認有過失,難認有深切悔改之意。兼衡被告2人與被害人邱紀宇和解成立(本院卷第269頁),然因金額無法達成合意而迄今未與被害人高聰賢、告訴人陳汝村、林國濱、黃偉龍、林武松成立和解,及被告2人自陳之智識程度與生活經濟狀況(本院卷第323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晴玲提起公訴,檢察官吳宣憲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9年11月3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宏瑋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林儀芳中華民國109年11月30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175條第3項放火燒燬前二條以外之他人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放火燒燬前二條以外之自己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失火燒燬前二條以外之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編號│位置│承租人│用途│毀損情形│├──┼────┼─────┼─────┼───────────┤│1│第1間│王銘佶、賴│放置3臺冷│第1臺冷凍庫外觀上半部││││明福、陳汝│凍庫│受燒變色、下半部燻黑、││││村││冷凍庫內部上方受燒變形││││││(照片23、24);第2臺││││││冷凍庫外觀上半部受燒變││││││色變形、下半部變色、內││││││部上方受燒變形、四周受││││││煙煙黑(照片25、26);││││││第3臺冷陳庫受燒嚴重燒││││││燬、上方壓縮機、機殼受││││││燒燒塌(照片27、28)。││││││第1間鐵皮屋頂受燒變色││││││變形(照片3)。│├──┼────┼─────┼─────┼───────────┤│2│第2間│林國濱│林國濱及其│大門無受燒痕跡(照片17│││││配偶陳雪雲│),客廳、房間均受天花│││││居住於第2│板掉落物影響,物品表面│││││間│受燒損、棉被及衣物表面││││││受燒損(照片18、19)││││││。第2間天花板受燒掉落││││││(照片20)。│├──┼────┼─────┼─────┼───────────┤│3│第3間│黃偉龍│放置1臺冷│冷凍庫南面外觀無受燒痕│││││凍庫│跡,冷凍庫內部僅受煙燻││││││黑,冷凍庫內側區域因鐵││││││皮屋頂受中央火勢影響,││││││造成冷凍庫中央受燒塌陷││││││(照片15),鐵皮屋頂越││││││往西側受燒變色越嚴重(││││││照片16)。第3間鐵皮屋││││││頂受燒變色變形(照片5││││││)。│├──┼────┼─────┼─────┼───────────┤│4│第4間│陳汝村、林│放置3臺冷│3臺冷凍庫外觀及內部均││││武松、邱紀│凍庫│無受燒痕跡(照片11),││││宇││屋頂中央鐵皮隔熱泡棉受││││││燒燒失,兩側受燒燻黑。││││││第4間鐵皮屋頂中央鐵皮││││││隔熱泡棉受燒燒失、兩側││││││受燒燻黑(照片12)。│├──┼────┼─────┼─────┼───────────┤│5│第5間│游美滿│放置2臺冷│冷凍庫外觀及內部均無受│││││凍庫│燒痕跡(照片9),屋頂││││││受燒輕微燒損(照片10)││││││。│└──┴────┴─────┴─────┴───────────┘(附件)┌─────────────────────────────────────┐│3、電氣因素:││A:據現場燃燒狀況(十)所述:火災調查人員清理復原起火處附近情形,觀察第││3個冷凍庫電錶受燒情形,發現室內配線到電錶電源線路完好無斷裂,電錶至││冷凍庫電源線路斷裂掉落於走道間(如照片31-33),再觀察第3個冷凍庫上方││室配線受燒情形,發現室內配線無通電中短路痕(如照片31-34),再觀察第3││個冷凍庫頂部冷氣壓縮之配線盒及電源線路受燒情形,發現配線盒內各無熔絲││開關及線路均嚴重燒毀情形,無發現短路燒熔痕跡(如照片35),顯示室內配││線、冷凍庫內部配線及室內配線到電錶之電源線路均完好無通電中短路痕,唯││第3個冷凍庫電錶至配線箱電源線路斷裂情形。││B:據現場燃燒狀況(十一)所述:火災調查人員於第3間冷凍庫附近清理復原情││形,於走道發現電源線路疑似有通電中短路痕,經線路比對結果,為第3間冷││凍庫電源線路(如照片36-38),火災調查人員與南投縣○○鎮○○路○段○○號││第一間放置冷凍庫區域第3個冷凍庫使用者賴明福及地主代表高怡妮共同採證││,於第3個冷凍庫電源線路為證物1(編號N19B1801),將證物1封緘於證物袋││送內政部消防署鑑析之(如照片39-44)。││C:據火災概要(11)所述:本局火災調查人員將證物1封緘於編號N19B1801物證││封緘袋,並檢呈內政部消防署進行化驗,證物1鑑析結果絞線熔痕巨觀及微觀││特徵與導線短路所造成之通電痕相同;(詳如第46-51頁內政部消防署火災證││物鑑定報告)。││(1)證物式樣:電氣證物1件(照片1)││(2)鑑定事項:熔痕種類││(3)鑑定方式:││A:巨觀實體觀察法││B:微觀金相觀察分析││(4)鑑定結果:││A:證物概要││(1)絞線熔痕證物。(照片2)││B:取樣熔痕分析:溶痕分析結果││(1)絞線標示熔痕-A(照片3及4):││a.巨觀特徵:導體局部燒熔固化,及固化區外芯(股)線線條明確。││b.微觀特徵:氣孔型態及柱狀晶形態短路組織特徵。││(2)絞線標示熔痕-B(照片5及6):││a.巨觀特徵:導體局部燒熔固化,及固化區外芯(股)線線條明確。││b.微觀特徵:氣孔型態及柱狀晶形態短路組織特徵。││C:鑑定結果││(1)證物1:取樣絞線標示熔痕A及B依巨觀及微觀特徵與導線短路所││造成之通電痕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