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延收字第29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延長收容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0年度延收字第290號聲請人內政部移民署代表人 鐘景琨 代理人 王彥婷
方家琪 相對人即受收容人VOHUYTRUONGGIANG( 武輝 長江)(越南籍)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延長收容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0000000(武輝長江)延長收容。
理由┌───────┬───────────────────────┐│收容期間│受收容人自民國110年9月16日起暫予收容,並經本│││院於110年9月27日以110年度續收字第1209號裁定│││續予收容,聲請人於該期間屆滿5日前聲請延長收容│││。│├───────┼───────────────────────┤│具延長收容事由│受收容人有下列延長收容之事由(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之4第2項):│││續予收容期間屆滿前,因受收容人所持護照或旅行文│││件遺失或失效,尚未能換發、補發或延期,且逾期居│││留、無固定居所,有事實足認有行方不明、逃逸或不│││願自行出國之虞,有延長收容之必要。│├───────┼───────────────────────┤│無得不予收容之│受收容人未符合下列得不予收容之情形(入出國及移││情形│民法第38條之1第1項):│││1.精神障礙或罹患疾病,因收容將影響其治療或有危│││害生命之虞。│││2.懷胎5個月以上或生產、流產未滿2個月。│││3.未滿12歲之兒童。│││4.罹患傳染病防治法第3條所定傳染病。│││5.衰老或身心障礙致不能自理生活。│││6.經司法或其他機關通知限制出國。│├───────┼───────────────────────┤│延長收容必要性│受收容人具收容事由,且無其他收容替代處分可能,│││非予收容顯難強制驅逐出國。│├───────┼───────────────────────┤│結論│延長收容之聲請為有理由,受收容人應准延長收容,│││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4第2項後段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1月9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郭育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11月9日
書記官塗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