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勞補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補字第63號原告 陳勇全 訴訟代理人 黃士龍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弘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4,473,935元【含不能工作損失(即原領工資補償)739,080元、醫療費用157,770元、失能補償1,333,200元、看護費用1,206,629元、其他生活上支出33,066元、交通費4,190元、精神慰撫金1,000,000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352元,惟其中不能工作損失(即原領工資補償)739,080元部分,應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即5,360元【計算式:8,040元×2/3=5,360元】,是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39,992元【計算式:45,352元-5,360元=39,99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2年7月21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謝文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21日
書記官黃麗緞